入驻资质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凡是开展跨境电商9610/1210业务模式的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具备以下资质:


电商企业、平台


进口业务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ICP许可证


  4、境外电子商务企业授予境内代理人的委托书(需签章或签名)


电商企业、平台


出口业务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ICP许可证




物 流 企 业


进出口业务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支 付 企 业


进出口业务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金融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业务模式角度,跨境电商可分为跨境零售(B2C和C2C)及跨境一般贸易(B2B)。 


①B2B模式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以广告和信息发布为主,成交和通关流程基本在线下完成,本质上仍属传统贸易,已纳入海关一般贸易统计。

②B2C模式下,我国企业直接面对国外消费者,以销售个人消费品为主,物流方面主要采用航空小包、邮寄、快递等方式,其报关主体是邮政或快递公司,目前大多未纳入海关登记。

③B2B 类平台: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中国制造网、敦煌网等。

④B2C 类平台:全球速卖通、eBay、亚马逊、Wish、兰亭集势、DX、米兰网、环球易购等。

第三方服务平台:一达通、Paypal、中国邮政、UPS、TNT、DHL、FedEx等。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从业务模式角度,跨境电商可分为跨境零售(B2C和C2C)及跨境一般贸易(B2B)。

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分为三类:

1、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2、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3、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注:①“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③“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

      ④“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




   从客户的角度分类,中国电子商务运营可以概括平台在境外服务境外客户的商业模式和平台在境内的服务境内客户的商业模式。在两类商业模式中,由于均涉及到跨境的销售,收入及成本发生在不同的国家,故此结合中国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困扰跨境电商企业管理者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流在国内、国外灵活布局的问题。


商业模式 I  (商业模式特点:国内采购,利用Amazon等国外平台将境内商品销售给境外客户)

    


商业模式 II   (商业模式特点:境外采购,商品通过京东或者国内自营平台销售给境内客户)